2016年2月6日的夜晚,一場地震讓多少人家庭夢碎,也震出了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。

我也是那一刻才知道,我家一公里外的親戚家竟然處在土壤液化區,還好該建商還願意負責修復液化傾斜的房子,加上政府又有補助,算是不幸中的大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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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文章將土壤液化說得很詳細也很簡單明瞭,分享給各位看看 https://pansci.asia/archives/93837

https://www.moeacgs.gov.tw   此為政府官網調查地震帶跟土壤液化的區域,很實用喔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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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仲介知道我有另一間房子,還找上門問我是否要賣?

我的個資是不是外洩啊?為什麼房仲知道我家住址?

我要自售房子,但我戶籍又不在那裡,為什麼還會有一堆房仲會直接找上門?

其實,地政謄本分為地籍謄本與圖類謄本。
地籍謄本可分為三類:
A. 所有權人(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者,例如地政士)可以申請第一類地籍謄本/各類地籍資料,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,其謄本內容將個人資料均予顯示,至其他共有人、他項權利及管理者的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予隱匿。

B.任何人均可以申請第二類地籍謄本,其謄本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的出生日期、部分姓名、部分統一編號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的地籍資料。

C.登記名義人、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(例如債權人)可以申請第三類謄本,隱匿登記名義人的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的地籍資料。

屋主(登記名義人)想不被房仲找到,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,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(有照片之證件),並備妥地段、地建號等相關資料(如無亦可臨櫃直接查詢或網路查詢),向登記機關(地政事務所)申請,申請方式有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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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買再賣VS先賣再買?

常聽到買房的朋友問:「我想要換房,要先買再賣?還是先賣再買?」這大多是換屋族的疑問,在選擇答案前,先來看看各優缺點。

 

【先買再賣】:

優點-

  1. 可以先將舊家東西搬進新家,舊家淨空後,更可以看出空間感與屋況,也不會覺得屋內太過凌亂,賣相較佳。
  2. 方便仲介帶看。
  3. 不會因為資金壓力而更動內心欲售的價格。

缺點-自備款須準備充足,不能先賣房籌措資金。

 

【先賣再買】:

優點-資金壓力較小,可以更確切了解新房子的預算會在哪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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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寄發存證信函

按照民法第440條規定,房東寄發存證信函「催告」房客必須在一定期限 

內支付租金,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。

2.終止租賃契約

確認租賃契約已終止!若是未得房客同意,且未做第一項步驟,很可能有刑事或民事責任喔!

3.聲請強制執行

終止租賃契約以後,房屋的使用權就不再屬於房客,而房東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房客返還租賃物,待勝訴判決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。

4.門拆走

門是你的,壞了,拆回去修是合理的,但記得不要進入屋內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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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識新朋友,沒什麼了不起;和老朋友持續聯繫才稀奇。雖然因為學業、工作、家庭,各奔東西~但唯一不變的是,對彼此的關心。
有人問:你們都不會因為意見不同而分派系吵架嗎?我們三個硬是想了好一會兒,同時搖了搖頭,異口同聲地回答:沒有!
我很慶幸我身邊的好友們,都是這般優良質地,不會因為是非不分,盲目相挺,而是遇到問題,給我更好的建議,當我沮喪難過時,給予更貼心的陪伴,一起開心大笑,一同悲傷哭泣~這是我來到這地球上,上天給我最好的禮物之一-朋友,對~就是你~正在看著我的臉書的你和你們。
離開花蓮前的最後一個任務是帶看房子~很感謝同學超級相挺啦,認識其他同業,卻只願意來讓我服務。這個~比百萬經紀人、千萬經紀人的頭銜還更至高無上的光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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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到代銷中心詢問的價格,非實價登錄,其中~會因樓層不同、坪數大小、房型而有導致價格上的落差,請勿以一概之。

實價登錄2.0已於去年七月正式上路,但仍有發現以預售完銷的物件,仍無法在系統上查到相關資料。

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說明,110年7月1日前開始銷售之預售屋的登錄是在全部代銷完後一次登錄,在這之前未做登錄就會查不到物件;110年7月1日新制實施後是簽訂銷售契約後30日內要申報,申報後約40天後之揭露期可查詢到。預售屋登錄時房屋狀態多為仍在建造中,所以是登錄在預售屋,而不是一般建造完成的不動產。預售屋變成屋後,在成屋階段的買賣移轉登錄會另外再登錄到不動產交易,這時才可由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到該物件。

以下7種情況 也不揭露實登資料:

(1)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,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,不予揭露。

(2)總價為0之案件,不予揭露。

(3)特殊案件之交易,非屬一般正常交易者,如買賣案件勾選備註欄代碼2-2建商與地主合建案、5-8借名登記返還、5-9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或債務抵償、5-10雙方合意(法院判決)解除契約、6-1塔位/墓園等案件,不予揭露。

(4)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之買賣案件,如申報人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物合併申報者,不予揭露。

(5)連件買賣案件若總價無法拆分,應合併申報於1件中,其餘案件不予揭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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