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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寄發存證信函

按照民法第440條規定,房東寄發存證信函「催告」房客必須在一定期限 

內支付租金,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。

2.終止租賃契約

確認租賃契約已終止!若是未得房客同意,且未做第一項步驟,很可能有刑事或民事責任喔!

3.聲請強制執行

終止租賃契約以後,房屋的使用權就不再屬於房客,而房東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房客返還租賃物,待勝訴判決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。

4.門拆走

門是你的,壞了,拆回去修是合理的,但記得不要進入屋內喔!

 

如果有知道更好的方法,歡迎一起分享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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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台南房仲姐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